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与核心标签义务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办法》,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在一定量限内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此类食品在上海口岸进口时,标签需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执行细则,否则无法清关。

上海口岸的特殊要求:首次进口标签备案流程
在上海报关的预包装食品,需通过“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完成备案。首次进口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 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抵达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无外文标签可豁免)
- 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含生产商名称、品牌、实物比例说明)
- 中文标签电子样张(格式为bmp/gif/jpg/jpeg,小于500KB)
- 进口商/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强调性内容证明(如“有机”“获奖”需提供外交途径确认文件)
- 营养成分检测报告(若标注营养标签)
关键点:单一报检批含5个以上品种时,需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生成数据文件。
中文标签制作规范:必须包含的7大要素
依据GB 7718-2011及上海海关执行要求,中文标签需包含以下强制内容:
- 食品名称:反映真实属性(如“橙味饮料”不可隐藏“味”字)
- 配料表:按添加量降序排列,复合配料需标注原始成分
- 净含量/规格: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固态用质量单位
-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日期高度≥3.0mm(包装面积≥35cm²时)
- 原产国/地区(如“日本”“中国香港”)
- 境内代理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需依法登记)
- 贮存条件:需与保质期对应标注(如“冷藏保存”)
禁止事项:
- 保健功能声称(非保健食品)
- 外文字号大于中文
- 生产日期加贴覆盖
特殊食品类别的附加标签规则
以下类别需额外遵守专项规定:
- 保健食品: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禁止加贴;需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注册号及警示用语区。
- 婴幼儿配方食品:0-6月龄产品禁止功能声称;6月龄以上产品禁止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
- 肉类/水产品:需标注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降低清关风险的4个实操建议
- 提前核对原标签合规性:
重点检查原外文标签是否含违规内容(如疾病治疗宣称、误导性图案),避免中文标签加贴后仍被退运。
- 精确申报配料与添加剂:
复合配料添加量≥25%时需展开原始成分;带入的食品添加剂若在终产品不起工艺作用,可不标注。
- 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合作:
例如正金财务公司熟悉上海口岸标签备案流程,可协助完成归类预审、电子数据录入及文件合规性校验,减少查验延误风险。
- 留存原始贸易凭证:
采购合同、付款记录、运输单据需长期保存,以备海关对申报价格或成分质疑时举证。
常见问题自问自答
问: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使用加贴标签?
答:普通食品允许加贴中文标签,但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问:外文生产商地址是否需要翻译为中文?
答:不需要。仅需标注境内代理商信息,原外文生产者地址可保留原文。
问:标签中强调“无糖”“高钙”需注意什么?
答:必须符合GB 28050标准——如“无糖”需满足糖含量≤0.5g/100g,且标注具体含量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