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争议的行政复议流程
什么是名称争议?
名称争议指企业认为已登记的其他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侵害自身名称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争议处理可参照执行。

名称争议的解决途径
当企业遭遇名称争议时,可通过两种法定渠道解决: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若双方同意,登记机关可先行调解。
行政复议的核心流程
一、申请阶段
申请条件:
- 争议属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
- 有明确的争议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提供具体请求、争议事实及法律依据。
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载明双方信息、争议事实、请求事项等,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被申请人侵权的证据材料(如市场混淆证明、在先权利文件等);
- 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自问自答:申请材料不全怎么办?
登记机关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二、受理与审查
- 受理时限: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 材料送达: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及证据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举证材料。
三、审理与裁决
- 审查内容:
- 双方名称登记注册情况;
- 被申请人名称是否造成公众混淆或侵犯在先权利(如商标权);
-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调解程序:经双方同意可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则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终止裁决。
- 裁决时限:
- 一般案件自受理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部分省份为6个月);
- 复杂案件可延长不超过30日。
自问自答:裁决结果有哪些?
- 认定侵权的: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变更名称,逾期未变更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证据不足的:驳回争议申请。
关键注意事项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法院已受理或作出判决;
- 被申请人已注销或吊销;
- 重复提交相同理由的争议申请。
- 救济途径:
- 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裁决不停止执行。
- 执行效力:
- 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名称变更前,公示系统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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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具体流程细节可能因省份差异调整,建议通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官网获取最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