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可否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3-21 21:42:15/ 浏览次数:471 / 发布:昆山注册公司
问题描述
请问老师,集团公司之间借用资金免增值税。如果不是集团公司,公司却是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借用资金是否能免增值税?谢谢老师!
专 家 回 复
1、集团内的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母子公司之间非集团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3、建议贵司充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按照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即可,无需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
1、《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的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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