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变化点
日期:2019-03-11 15:43:02 / 人气:359 / 发布:昆山注册公司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新政策 |
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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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1.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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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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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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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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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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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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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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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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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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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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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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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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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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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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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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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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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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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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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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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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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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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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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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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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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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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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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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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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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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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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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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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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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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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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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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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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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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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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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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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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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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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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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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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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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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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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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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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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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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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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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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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1.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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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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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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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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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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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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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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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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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新政策 |
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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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1.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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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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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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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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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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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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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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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税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税小微已经帮你理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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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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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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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
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额计算 |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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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
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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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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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 |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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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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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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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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